法律咨询热线:
010-88820251/2/3/4一、胜诉简讯
近日,由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新良律师代理的八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均迎来了一审首战告捷的好消息。本案被代理人新星公司分别与八家公司先后签订了《供货及安装合同》,新星公司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后,部分被告公司未全额支付合同款、部分被告公司未返还质保金。因此,新星公司将前述八家公司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其依约支付货款、返还质保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在钟新良律师的代理下,其中一名被告主动与新星公司达成支付全部货款的调解协议,另外七家公司在庭审中的抗辩亦均被钟新良律师逐一反驳,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本案的成功代理,为新星公司追回数百万元的款项。
二、金洋律师风采
本案被代理公司新星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系智能家装的供货及安装服务。为开拓市场,新星公司自2018年至2020年期间,曾先后与多家公司就某智能电子系统的采购和安装达成合作并分别签订了《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价款、质保金及质保期。
然而,其中八家合作公司在新星公司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后,部分公司未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部分公司在质保期满的情形下未退还质保金。在新星公司催收无果后,遂委托本所合伙人钟新良律师代理此案。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研究案情,迅速整合八起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以最短的时间分别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前,一家被告公司自知理亏,在钟新良律师的积极沟通下,主动与我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支付全部欠付款项。
进入诉讼程序后,另外七家被告公司在庭审中从多个角度对我方观点进行抗辩,但均被钟新良律师有力反驳,本案主要有如下三个争议焦点。
首先,是诉讼时效之辩。部分被告提出,案涉安装工程结算日期距离起诉之日已超三年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原告丧失胜诉权。钟新良律师针对被告的意见,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我方于2021年向被告出具的发票以及2023年就合同款履行双方的抵债协商记录,用以证明我方在三年内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当自我方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因此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之辩。部分被告辩称,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在付款前,原告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有权拒绝付款。因此,原告提供发票是被告付款的前提,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钟新良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可知,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及支付合同价款,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被告以未履行附随义务而拒付合同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否则显失公平。
最后,是汇票权利之辩。某被告指出,此前其已就合同款向原告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原告提供的商票没有背面信息,无法确定原告是否仍为该票据的持票人,因此有权拒绝承兑。钟新良律师指出,被告所称票据没有背面信息,恰恰佐证了原告未将该票据背书转让,因此原告作为该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有权在票据到期后未被被告公司承兑的情形下,要求其继续承兑该汇票。原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被告继续给付合同款有理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接受了钟新良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全部欠付合同款,返还全部质保金。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成功为被代理公司追回数百万元的货款。(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