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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洋律师代理的涉跨国房产投资中介合同纠纷一审首战全胜,成功避免当事人近六十万元损失 发布时间:2023-12-25

一、胜诉简讯

近日,由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爱军律师作为一审诉讼阶段被告代理人的一起涉及境外(阿联酋,迪拜)房产投资的中介合同纠纷,赢来了一审全面胜诉的好消息。本案被告员工为原告提供某国楼盘项目的无偿咨询,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后,以被告员工的包租及利息承诺未兑现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导致其对境外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交付进度房款无法返还,因此将本案被告诉至法庭。面对突如其来的索赔诉讼,被告方立即委托本所于爱军律师代理此案。在于爱军律师的代理下,本案一审成功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避免了本案被代理方因中介合同纠纷可能面临的近六十万元损失。

二、金洋律师风采

原告自称,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后,受全球疫情及金融市场变化影响,被告员工承诺的此前享有的65%贷款、包租及8%租金收益的等福利相应降低和变更,原告便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涉案房屋的尾款导致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扣除其已交付房款。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以被告故意隐瞒且做出虚假宣传和承诺,要求解除所谓“中介合同”,并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深入研究案情,在仔细梳理现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之上,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功底,从多个角度对原告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以下为于爱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原文:

(一)原被告双方未签订过任何中介合同,故原告所主张的解除双方中介合同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购房机会系基于其朋友王某(已购涉案同类房屋)的信任而主动找到被告,原告订立购房合同的机会和信息系原告自行收集的,被告仅应原告请求对其选择房屋户型(确定房号)提出建议意见,被告未接受原告的委托为其订立购房合同提供过中介服务

2、原被告双方未签订过任何中介合同,双方无任何有关被告对原告订立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予以中介服务的任何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约定,被告也未收取过任何原告的中介费

3、涉案购房合同的签订,包括最终房号的确定、合同条款的确定、合同的签署以及后续购房首付款的交付等等均是由原告和开发商自行联系并完成的,被告的××组证据证明以及原告自己的××组证据均表明:一是原告和开发商之间有直接沟通渠道,而且原告懂英文,原告作为成年人完全知晓购房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包括所谓的开发商包租等事宜应需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加以约定等。二是在开发商与原告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实际履行中,原告交付开发商的首付款以及开发商催缴原告购房尾款也均是在他们双方之间完成,与被告无关,原告无任何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参与其中,故原告让被告承担相应的中介法律责任显然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4、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所提供所谓证明我方参与其中的微信通话截图证据中,大多数内容是原告在接到开发商的直接指令后,原告主动向被告工作人员咨询,正如被告××组证据显示的是原告主动要求被告“给予帮助和指导”,而非法律规定的我方需承担的中介服务关系

 5、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原告自己也知其购房款被扣以及退款的责任主体是收取上述款项的开发商,原告也一直在向开发商主张退款,(见被告××组证据),原告向未收取任何费用的被告主张索赔权利显然属于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诉求所主张的其损失系原告逾期交付购房尾款的违约行为而被开发商依约扣除所致,其责任完全在于原告自身过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与被告无关。

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原告尾款贷款迟迟未予启动的原因系原告自身怠于启动和不予配合办理所致。原告所称涉案房屋当地不对外国人贷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有证据表明,如被告××组证据,原告自己委托其朋友,以及被告均为其提供了贷款机构的信息,但原告拒绝启动相关贷款程序。另外,原告贷款是否成功,贷款额及利息完全是贷款机构依据原告的资信资质由贷款机构来决定的,与被告无关。被告无权承诺相关贷款。二是正是因为原告怠于启动贷款程序,才导致原告无法交付贷款尾款或原告未直接交付尾款而违约,从而导致被开发商扣款的后果,该结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关于原告所称包租及预计利息一节。

首先,被告从未承诺原告给原告已购房屋包租及利息承诺。原告也知晓已购房屋包租系开发商的承诺,与被告无关(如原告××组证据,2020年×月××日,原告请求被告继续跟进开发商协调包租事宜)。

其次,众所周知,包租的前提是购房人即原告交付购房款并取得涉案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才产生的后续衍生投资收益物,购房本身和购房后的出租收益系两个法律关系,正如原告在其第×套证据清单中所述的“购买房屋后可提供包租”,所谓包租事项并不构成购房人即原告拒绝履行购房合同义务,不支付购房全款的法律理由。另外,因为全球疫情(海外游客无法入境)导致开发商的包租承诺有变,原告也知晓此变,但这并未阻碍涉案房屋原告可以自行出租获取收益,被告也积极为原告提供有关租房信息,房屋租赁本身属于产权人的自主行为,原告以所谓包租无法实现为理由拒绝履行购房合同的付款义务显然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从被告提供的同类房屋目前的良好租赁收益以及房屋增值情况看,原告的损失系其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导致购房失败所致,因原告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采纳了于爱军律师的全部观点,一审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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